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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4-30 浏览次数:4461
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
总公司系统各单位:
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已全面开放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端口,请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时通知本单位纳税人及时登录手机“个人所得税”APP,按照操作指引逐步确认或更正信息,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。
详细规定及操作指南请参看附件1和附件2。
不喜欢看文档的纳税人可以打开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”网站,点击页面中部“纳税人学堂”,参看《个税年度汇算手把手》系列教程。
需要注意的重点提示:
1.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:
(1)放弃退税,可以不进行汇算清缴。
(2)年收入不超过12万,不管需要补多少税,都不用汇算清缴。
(3)补税不超过400元,不管您收入多少都不用汇算清缴。
2.汇算清缴前还可以补录符合条件的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注意扣除年度选择2019年,然后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。每一项专项扣除的右上角有“新增”按钮。
3.汇算清缴仅计算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,即工资薪金、劳务报酬、稿酬、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,不包括已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的所得。
4.需要退税的纳税人,税款会退到个人账户中,请提交信息前仔细确认银行卡号和账户名称是否正确。
5.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?
对于应当补税的纳税人,除第1点所述三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类型外,办理年度汇算是您的义务。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,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、加征滞纳金。
详细规定及操作指南请参看附件:
附件1: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)点击下载
附件2:个人自行申报手机APP端操作指引 点击下载
其他个别问题请致电总公司咨询。
联系人:王海旭
联系电话:67675588-3210
2020年4月24日